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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液压机械厂>公司新闻
山西企业开发矿山要缴治理环境保证金
来源:合肥压液机械厂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6日  浏览次数:997
 不缴者最高可罚50万元

    今后,矿山企业必须为因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恢复治理"埋单"。《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它对保证金的收缴、返还、使用和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指为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由其缴存的资金。

    矿山企业在开采之前,要先交够一笔资金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管部门保存。在采矿过程中,矿山企业要边开采,边治理恢复。

    一次性治理恢复完成或分期治理恢复完毕,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的80%将返还矿山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内,为质量观察期。期满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额及利息将全额返还。

    矿山企业未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未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将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未治理或仍未达到要求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将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治理恢复。

    矿山企业未按期缴存保证金或未按期补足差额的,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履行限期缴存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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